泰州住院报销的起付标准分为居民医保以及职工医保,具体如下:
一、2021居民住院报销起付标准:
1、同一结算年度内,泰州市内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转泰州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
2、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
3、15日内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就高原则收取;
4、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费用;
5、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其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同一结算年度内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6、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本次住院出院时新的结算年度内费用不收起付标准费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的按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收取。
二、职工医保报销起付标准:
1、同一结算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一级医疗机构400元;转外就医医疗机构1100元。
2、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
3、15日内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照就高原则收取;
4、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费用;住院与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合并计算,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且按照规定经备案的,同一结算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线;
5、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本次住院出院时新的结算年度内费用不收起付标准费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的按照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收取。
6、参保人员按照双向转诊要求就医的,由下级医疗机构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起付标准累积计算,由上级医疗机构向下级医疗机构转诊,不再收取起付标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