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日报:我市出台停车场管理办法

最新消息 3年前 (2020) think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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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泰州日报作者:记者 唐春杰 通讯员 冬仓

泰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近日出台,并将于9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八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停车场规划和建设、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停车场经营和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单位能否增建停车场?哪些地方禁止停放非机动车?违停后怎么处罚?该《办法》均作出了明确规定。

单位可增建公共停车场

《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住宅小区、大中型建筑等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项目配建指标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商住一体建设项目应当明确配建的住宅停车位数量和位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停用或者挪作他用。

《办法》明确,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可享受政策扶持。

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建设用地增建公共停车场,但不得改变现有用地性质以及规划用地性质。鼓励利用学校操场、道路、广场、绿地等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但不得影响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鼓励依法利用政府储备、未开发利用的待建土地以及单位自有待建土地、空闲厂区、边角空地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等条件下,既有其他功能建筑改建为停车场的,可简化规划审批流程。临时公共停车设施(含平面及机械设备安装类)由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通过联席会议进行审定,不需要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为鼓励停车产业化,单独新建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公共停车场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减少停车泊位的前提下,允许配建不超过20%的附属商业面积。

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

《办法》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库。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可以按照不动产登记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可以适当上浮。

在现有停车库内部安装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在室外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建设单位无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应当在建设前报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备案:利用自有用地安装,并且停车规模在五十个车位以下的;与周边现有住宅距离大于十米,临住宅一侧设置必要的构造隔离设施,并且与其他现有建筑的距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不临城市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备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三米;在临城市道路一侧设置出入口,停车设备距离城市道路红线不小于六米,并且设置回转车道时不小于七米的;高度(自室外自然地坪计算至停车设备最高点)不超过六米,并且采用通透式的机械框架以及垂直绿化进行遮饰的。

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

《办法》从备案、经营管理、停车收费原则等全面规范了停车场的经营和管理,明确实行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遵循“城市中心区域高于非中心区域、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白天高于夜间、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大型车高于小型车”的原则。

停车服务收费按照区域,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区域,其中,在一类区域中可以根据交通状况确定核心区域。停车服务收费区域类别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我市还将建设城市统一管理信息平台,支持和推广智能化停车服务,共享停车场动静态信息,提高停车场服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并建立停车场管理诚信体系。同时,停车场要充分考虑新能源车辆停车位和充电设施的设置。

《办法》要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分类制定管理对策,有序引导停车设施开放。推进具备安全管理条件的内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商用停车场、个人停车设施全天对外开放,实行有偿使用、错时共享。

增设非机动车管理章节

《办法》特色亮点之一是增设非机动车管理章节,明确了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禁止停放非机动车区域、非机动车停放要求等内容,对非机动车停放行为予以规范。

其中,《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政务服务中心、医院、学校、办公楼、商业中心、影剧院、体育场馆、展览馆、车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配建非机动车停放位。已建成的上述区域未配建的,其所有人和管理人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非机动车停放位。

《办法》同时规定,非机动车停放者应当将车辆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位。停放非机动车应当整齐有序,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车道、机动车停车位;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城市绿地;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其中,在人行道内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城市绿地违停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办法》明确,沿街单位应当规范、有序停放本单位的非机动车,对在其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行为,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位;不听劝阻的,可向所在地县级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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